Skip to Content

函轉教育部有關退休教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優惠存款期滿日起2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於期滿日起10日內申請補辦續存手續,並溯自期滿日計算優惠存款利息一案。

函轉教育部有關退休教師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無法於優惠存款期滿日起2年內補辦續存手續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第50條第1項規定,於期滿日起10日內申請補辦續存手續,並溯自期滿日計算優惠存款利息一案。

一、依銓敘部101年10月4日部退二字第1013546394號書函辦理及檢附原函影本1份;並復貴局同年8月16日北市教人字第10137627400號函。

二、旨揭疑義基於公教人員優惠存款相關規定一致性原則,請參照銓敘部書函辦理;至於案內所稱之「天災或不可歸責於己」則應依客觀之事實,由各教育主管機關覈予審酌認定之。

 

附加檔案大小
41666000A00_attch2.pdf66.12 KB
公告結束時間: 
04/27/2013 (All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