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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將自民國104年1月1日起,改為每3個月發給一次。

一、依考試院103年5月8日考臺組貳二字第10300039441號令辦理。
二、查考試院前開103年5月8日令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40條規定,亡故退休公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放,自104年1月1日起由每6個月發給一次,改為每3個月發給一次,並分別於1月16日(1至3月份)、4月16日(4至6月份)、7月16日(7至9月份)及10月16日(10至12月份)發給。為使月撫慰金領受人充分瞭解該項新修正規定,爰製作宣導資料,請各主管機關人事機構轉知月撫慰金領受人知悉並妥為說明,使其能妥善調整經濟生活安排;至於「月撫慰金喪失或停止消極條件」,以及「月撫慰金領受人亡故時,其在發放金額所涵蓋之期間內,已發之該期月撫慰金不予追繳」等相關發放原則及執行事項,仍照本部102年7月29日部退三字第1023743223號及同年11月26日部退三字第10237818252號等二函規定辦理。
三、檢附前開宣導資料供參,並請逕至本部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cs.gov.tw/)「服務園地」之「通函公文及公文附件下載」區,自行下載印製適當數量並轉知所屬月撫慰金領受人參閱。

附加檔案大小
30627000A00_ATTCH1.pdf746.49 KB
30627000A00_ATTCH7.pdf87.68 KB
公告結束時間: 
12/15/2014 (All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