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41條、第55條,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
一、依教育部103年6月30日臺教人(四)字第1030090429E號函辦理。
二、亡故退休公教人員遺族月撫慰金之發給,自104年1月1日起,由現行「每6個月發給一次」,改為「每3個月發給一次」,並分別於1月16日(1至3月份)、4月16日(4至6月份)、7月16日(7至9月份)及10月16日(10至12月份),請本校退休人員遺眷預先因應及妥善調整經濟生活之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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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909800A00_ATTCH1.pdf | 56 KB |
| 37909800A00_ATTCH2-1.doc | 28 KB |
公告結束時間:
01/06/2015 (All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