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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第5點修正內容,詳如說明,請查照.

本案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1.第5點第6款:明確訂定行蹤不明之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領受人,已依法令辦理失蹤登記者,無須停止發放月退休金及優惠存款利息.
2.第5點第7款:增訂領受人如因案逃亡.藏匿或被通緝,由發放機關主動暫停發放退撫給與,並通知台灣銀行一併暫停發放優惠存款利息,不適用第5點第2款至第4款及第6款之但書規定.

附加檔案大小
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doc50 KB
公告結束時間: 
12/24/2011 (All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