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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公務人員退撫給與定期發放作業要點」(以下簡稱發放要點)修正規定、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

一、依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5年12月22日部退四字第10541770742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
二、本次修正發布第2點、第3點、第4點、第5點及第9點條文;依修正後條文規定,其中除新增之提供查驗資料機關─內政部警政署(查證失蹤登記項目)及衛生福利部(查證死亡通報項目)之自動化查驗作業尚待建置完備後另行公告於全國公教人員退休撫卹整合平臺(以下簡稱退撫整合平臺)外,其餘部分均自即日生效;各機關學校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依修正後發放要點第3點第3款規定,發放機關應每年定期於每月24日前,上網連結退撫整合平臺,核對並更新領受人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出生年月日及人數等資料,確實辦理查證事宜,且應於次月5日後,上網連結退撫整合平臺,依登載項目瞭解領受人資料庫中是否具有資料變更或喪失、停止領受事由。
(二)請轉知退撫給與領受人應注意事項:
1、依修正後發放要點第5點第1款規定,領受人有出(入)境者,應與發放機關聯繫並告知出境前往地區、事由、出境期間及聯絡電話(地址)、入境時間等,俾發放機關仍按時發給退撫給與,並與領受人隨時保持聯繫。發放機關如有需要,領受人須配合檢具出國之證明文件,以憑查核。
2、依修正後發放要點第5點第2款及第3款規定,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者,應於每年11月底前,檢具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領受人移居國外領取公務人員退撫給與證明書」(格式如發放要點附件1),申請發給。
3、依修正後發放要點第5點第4款規定,領受人移居國外或定居香港、澳門,無法親自申請者,得委託國內親友持我國駐外單位或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授權書向發放機關申請,經驗證無誤後,依領受人指定領受方式,撥入國內金融機構、郵局帳戶或由國內親友代為領取等方式發給。
4、依修正後發放要點第5點第8款規定,領受人如有退撫給與變更、喪失或停止事由,應主動舉證,向發放機關申請辦理;如有姓名變更、地址異動等情形,應主動以書面通知發放機關更正(格式如發放要點附件2)。

附加檔案大小
105314619000_di.pdf110.9 KB
31461900A00_ATTCH1.pdf89.02 KB
31461900A00_ATTCH2.doc88.5 KB
31461900A00_ATTCH3.doc43.5 KB
公告結束時間: 
07/03/2017 (All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