銓敘部函以,有關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所簽約辦理退撫給與專戶之金融機構,就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7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及所簽定之書面約定,辦理冒領或溢領款項之收回執行作業。
銓敘部函以,有關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與所簽約辦理退撫給與專戶之金融機構,就開立退撫給與專戶之領受人,如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69條、第70條暨其施行細則第105條規定及所簽定之書面約定,辦理冒領或溢領款項之收回執行作業,請參閱附件。
附加檔案 | 大小 |
---|---|
12393219_10801393482.pdf | 56.38 KB |
12393219_10801393482_ATT1.pdf.pdf | 110.64 KB |
公告結束時間:
02/10/2020 (All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