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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退休公務人員公保養老給付優惠存款措施再調整方案(以下簡稱100年再調整方案)自100年2月1日實施,請查照。

說明:

(一)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適用對象,限於兼具退撫新制實施前
、後年資且支(兼)領月退休金之公務人員;亦即下列3類人
員不會受到影響:
1、支領一次退休金人員。
2、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前退休
之人員)。
3、僅具退撫新制實施後年資之人員(84年7月1日以後新進
之人員)。
(二)已辦理回存金額之處理:
1、已辦理回存人員,為利渠等資金運用,銓敘部將請臺灣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臺銀))主動將自100年1月1
日起增加之額度,自100年2月1日起停付該回存金額之
優惠存款利息,惟請退休人員務必自行保留20萬元於其
優惠儲蓄綜合存款帳戶(因退休人員依100年再調整方案
計算後,與95年方案相較,其可回存金額均在20萬元以
內,倘回存金額未超過20萬元,則請將回存金額全數留
置於上開帳戶內)切勿提領,以避免因保留之金額低於銓
敘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核定得回存之金額,致無法補
發該回存金額之優存利息;至於超出20萬元之其餘金額
,則可自行運用。
2、已辦理回存人員如無法預留20萬元於臺銀優惠儲蓄綜合
存款帳戶者,則請其洽原服務機關利用銓敘部網站建置
之退休所得試算系統,先行試算其依100年再調整方案
計算之優惠存款金額,再將超出可優存額度之多餘金額
提領;惟如試算結果與銓敘部嗣後依100年再調整方案核
定之優惠存款金額不符者,仍應按銓敘部核定函之額度
計算優惠存款利息。
3、已辦理回存人員於臺銀主動將自100年1月1日起增加之
額度停辦優惠存款前,如需提領超過可優存額度之多餘
金額,得至臺銀臨櫃辦理提領。
(三)優惠存款到期續存事宜:
1、適用100年再調整方案之退休人員,原則上應俟接獲銓
敘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重新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之核定
函後,再前往臺銀辦理優惠存款續存手續,並追溯自優
惠存款契約期滿日計息。
2、退休人員如已屆優惠存款期滿日而尚未接獲銓敘部核定
函,或雖已接獲該部依99年方案核定其優惠存款額度之
核定函,但尚未接獲該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核定函
,即前往臺銀辦理續存者,臺銀將暫以退休人員原依95
年方案儲存之優惠存款金額辦理續存;惟退休人員如屬
於適用99年方案優惠存款金額較95年方案減少者,臺銀
則先依該部前送清冊所註記之優惠存款金額(即先依99年
方案得優惠存款金額續存;如上開清冊所註記之金額與
銓敘部依99年方案核定之金額不一致者,以核定之額度
辦理),俟日後接獲該部依100年再調整方案之核定函後
,再依該核定之額度辦理。
(四)應重新辦理續存換約手續之情形:
1、部分退休人員已依99年方案辦理續存手續,渠等於100
年2月1日再調整方案實施後,優惠存款額度均可能再調
降,銓敘部將儘速依100年再調整方案重新核定是類人員
之優惠存款額度,如優惠存款金額應再調降者,應追溯
自100年2月1日調降優惠存款額度,並請退休人員繳還
其溢領之優惠存款利息。
2、部分退休人員已接獲銓敘部依99年方案核定其優惠存款
額度之核定函或已依99年方案辦理續存手續者,或有其
他實際儲存額度與其依100年再調整方案規定得儲存之
額度不符之情形者,為免爭議,銓敘部將於重新核定其
優惠存款額度時,一併載明請其於一定期限內前往臺銀
重新辦理續存換約手續,逾期仍未辦理者,則請臺銀主
動依核定函所載額度逕行變更其優惠存款金額;至於超
出可優惠存款額度之其餘金額,則改按一般活期存款利
率計息。

公告結束時間: 
08/24/2011 (All d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