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申請對象:設籍臺北市、新北市,經政府立案之臺北市、新北市公(私)立高職、護專及國立臺灣藝
術大學在學,且家境清寒或家庭突遭變故學生,學業成績八十分以上,由學校統一推薦
辦理申請。
二、獎學金金額:公(私)立高職組:每校以3名為限,每位頒發獎助學金10,000元。
三、申請文件:
(一)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已蓋有最近一學期註冊章)。
(ニ)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最近三個月内)。
(三)低收入戶、清寒、急難證明文件(或由學校出具證明)。
(四)學業成績單正本或影本(需加蓋學校章)。
(五)最近三個月內二吋照片一張(黏貼)。
(六)獎懲紀錄表正本(請至學務處申請)。
四、請依據申請計畫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09年3月30日(星期一)下午4時30
前,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附加檔案 | 大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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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王陳靜文108-2清寒獎助學金.pdf | 1.21 M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