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109/10/5前)-學校彙整
說明:
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各項獎學金申請條件及檢具文件請參見附件說明
一、申請資格:申請教育部接受捐助獎學基金會獎學金,應具備之基本成績條件如下:
(一)108學年度全學年度德行成績平均須在甲等或80分以上。無德行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德行評
語」欄位填寫成績單內評述內容(請簡述)。
(二)108學年度全學年度學業成績須各科及格,且總平均分數應在80分以上。但高級中等學校職業類科
學生之學業成績總平均分數,得為70分以上。
(三)108學年度全學年度體育成績平均須在70分以上。請於申請表填寫最近學年度體育成績,並檢附該
學年度全學年成績單;無體育成績等第者,請於申請表勾選原因。
(四)技職(藝》類科學生獲得政府機關舉辦之全國性或三個國家以上之國際性比賽前三名,且108學年
度操性、學業、體育成績均在六十分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二、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於10月5日(星期一)下午4時30分前,繳
交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