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教育部103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之第七條、第九條與第十一條規定擇要分述如下;
第七條: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度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平均之。
第九條: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第十一條:學生依前條規定完成重修、補修後之科目成績登錄,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重修:達第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格基準者,依各款所定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就重修前後成績,擇優登錄。
二、補修:依實得成績登錄。
*從103年08月01日正式開始
*其它有關「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各條文之詳細內容,請自行上網到教務處註冊組網站之相關法令中查閱,網址如下;http://w3.saihs.edu.tw/aca_reg/node/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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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年1月8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27904A號令「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pdf | 110.43 K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