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國市立師範及教育大學聯合保送甄試招生簡章
說明:
一、依據106學年度離島地區及原住民籍高級中等學校應屆畢業生升學國(市)立師範及教育大學聯合保
送甄試委員會105年11月4日106離原聯保字第1050000004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詳閱簡章之各項規定,凡合於申請保送資格者,報名保送甄試之學生,報名考生須參加106
學年度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學科能力測驗(以下簡稱學科能力測驗),保送校系若採計術科項目成
績,欲選填該保送校系之考生,須另參加106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術科考試(以下簡
稱術科考試),保送校系所採計之任一術科項目為零級分、零分或缺考(含未報考)者,不得選填
該保送校系。若保送校系另有其他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為配合「原住民族教育法」第25條有關原住民重點學校具原住民族身分之教師比率,應不得低於學
校教師員額三分之一之規定。近兩年本甄試始有畢業後分發至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保送名額,復
考量高級中等學校有別於國民中小學之學區制,爰分發至高級中等學校之原住民保送名額不另區分
平地籍或山地籍,惟仍設定以設籍該分發學校縣市之原住民族學生為甲種考生,以落實並保障渠等
原住民籍學生返原鄉任教職之機會。
四、另為加強原住民籍公費生文化認同與傳承族語之知能,104學年度後入學之原住民保送錄取生畢業
前應修習原住民族文化語言課程至少10學分,並通過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中級檢核,且應於
部落服務實習達8週。
五、本部為解決離島地區學生以休學、留級方式,重複參加離島相關保送甄試,恐影響應屆畢業生升學
名額之虞,特於「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第8條規定:「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
送,經甄試未達錄取標準者,保送甄試委員會得不足額錄取;經公告錄取後,參加其他方式入學
者,應廢止其保送入學資格。前項離島地區學生依本辦法或其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規
定,申請保送經公告錄取者,不得依本辦法或該規定再申請保送」。爰考生若於前學年度依本辦法
申請任一保送入學管道並獲錄取者,依規定不得再申請106學年度師資保送甄試。
六、本甄試簡章訂於105年11月4日(星期五)起公告於本甄試委員會網站(網址:
報名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