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民俗委員會106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暨清寒獎助學金(107/10/31)-學生自提
說明:
一、申請資格:身心障礙學生、清寒區民子女,就讀公、私立國中以上學校(含高職)之在學學生,設籍臺北市信義區滿 6 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學期成績:
1.身心障礙者(學生本人):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行成績免附。
2.一般家境清寒者:學業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行成績免附。
3.本區冊列低收入戶子女:學業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行成績免附。
(二)資格限制:具延修生、公費學生、軍警校學生、附設生、補習學校、空中教學(含空大、專)、推廣(部)教育學生、學分班學生、在職進修學生等資格者,不列入本辦法申請對象。
二、獎學金金額:高中(職)組,每名新臺幣 1,500 元。
三、申請文件:申請人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 1 份
(一)申請書。
(二)學業成績單。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須設籍臺北市信義區者。
(五)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人為家境清寒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之證明文件:
1.生活照顧戶證明(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2.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正本。
四、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人文課或逕送信義區民俗委員會人文課申請。(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