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縣107學年度第2學期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108/3/15前)-學校彙整
說明:
一、依據彰化縣政府108年2月26日府教特字第1080065981A號函辦理。
二、申請資格:凡設籍彰化縣滿6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學校自強學生(不含教育推廣學分班、實習
生、在職進修及學分補助費之學生),符合「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下稱本要
點)第2點各款資格且未領受公費待遇之優秀學生始得提出申請。
三、申請文件:
(一)申請書乙份。
(二)在學證明或學生證影本(正、反面影本且須具本學期註冊章);請以A4紙張印製。
(三)自強證明:符合本要點第2點各款資格之證明文件(請務必依要點所列文件提供佐證;如為學校
出具書面證明者,請依附件「學校證明書」格式送件)。
(四)前一學期學業成績證明書(單)乙份(請將等第成績換算成數字)。
(五)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戶籍謄本須為繳交申請書前 一個月內申請者)乙份。
四、申請注意事項:
(一)本獎學金須經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承辦人亦須協助學生初審文件之正確性及齊備性,並於初
審完畢後核職 章,以維申請學生之權益。
(二)各項證明文件如為影印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戳章 及承辦人員職章。
(三)申請書、各項證明文件不齊及填寫(核章)不全、逾期 或個別申請,皆視同資格不符,不另行
通知補件。
(四)本次獎學金申請採網路登錄及紙本申請併行方式辦理, 請各校承辦人初審合格後,資料彙集
造冊。
五、經複審通過之學生名單,該府將另函通知就讀學校轉知;本獎學金無論錄取與否,各項申請表件
皆不退還。
七、檢附彰化縣自強優秀學生獎學金實施要點及獎學金申請書(請依照本文附件表格填寫)各1份。
八、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於3月15日(星期五)下午4時30分前,
繳交至本校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