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信義區民俗委員會身心障礙暨清寒獎助學金(108/4/15前)-學生自提
說明:
一、申請資格:身心障礙學生、清寒區民子女,就讀公、私立國中以上學校(含高職)之在學學生,設
籍台北市信義區滿 6 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學期成績:
1、身心障礙者、特殊教育學生(學生本人):學業成績總平均7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但
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行成績免附。
2、一般家境清寒者:學業成績總平均85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
行成績免附。
3、本區冊列低收入戶子女:學業成績總平均80分以上,操行成績80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
,其操行成績免附。
4、不符合前3項學業成績標準者,而有經濟困難之特別情況或經本民俗委員推薦經濟困難者,得
由本民俗委員會會長認定,視為符合學業成績標準。
(二)資格限制:具延修生、公費學生、軍警校學生、附設生、補習學校、空中教學(含空大、空專)
、推廣(部)教育學生、學分班學生、在職進修學生等資格者,不列入本辦法申請對象。
二、獎學金金額:高中(職)組:每名新臺幣 1,500 元。
三、申請文件:申請人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 1 份
(一)申請書。
(二)學業成績單。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須設籍臺北市信義區者。
(五)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特殊教育學生:應檢附手冊正反面影本或臺北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
(六)申請人為家境清寒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之證明文件:
1.生活照顧戶證明(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2.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正本。
四、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人文課或逕送信義
區民俗委員會人文課申請(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6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