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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信義區民俗委員會108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暨清寒獎助學金(109/10/31)-學生自提

說明:

一、申請資格:身心障礙學生、清寒區民子女,就讀公、私立國中以上學校(含高職)之在學學生,設籍臺北市信義區滿 6 個月以上,符合下列條件者:
    (一)學期成績:
        1.身心障礙者(學生本人):學業成績總平均 70 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行成績免附。
        2.一般家境清寒者:學業成績總平均 85 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行成績免附。
        3.本區冊列低收入戶子女:學業成績總平均 80 分以上,操行成績 80 分以上。但該校無操行成績者,其操行成績免附。
    (二)資格限制:具延修生、公費學生、軍警校學生、附設生、補習學校、空中教學(含空大、專)、推廣(部)教育學生、學分班學生、在職進修學生等資格者,不列入本辦法申請對象。
 
二、獎學金金額:高中(職)組,每名新臺幣 1,500 元。
 
三、申請文件:申請人請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各 1 份
    (一)申請書。
    (二)學業成績單。
    (三)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四)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須設籍臺北市信義區者。
    (五)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應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六)申請人為家境清寒者,應檢附下列其中之一之證明文件:
        1.生活照顧戶證明(低收入戶卡正反面影本)。
        2.里辦公處清寒證明書正本。
 
四、請依據申請文件之說明,檢具申請資料及相關證明文件,送交臺北市信義區公所人文課或逕送信義區民俗委員會人文課申請。(11049 臺北市信義區信義路5段15號6樓) 

  

附加檔案大小
申請表.odt10.61 KB
辦法.pdf122.3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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